用固定資產未取得全額發票如何計算所得稅
2018-12-28 11:24 0
例如:某有限公司請一家建筑公司建造一項固定資產,預算造價為100萬元,2012年8月投入使用,但只取得合法扣稅憑證60萬元。像這樣的情況,該如何確定計稅基礎?如何計提折舊呢?
答: 稅務人員解釋,根據《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——固定資產》規定,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,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,并計提折舊;待辦理竣工決算后,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,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。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函〔2010〕79號)第五條規定,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,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,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,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。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。
根據上述規定,該公司2012年可以按照100萬元計提折舊。如果2013年7月仍未取得發票,則在2013年匯算清繳的時候,首先需要對2012年計提的折舊進行調整,2013年企業所得稅計算的折舊在取得合法余額發票以前也只能按60萬元計提。